金身不死十八銅人行氣散 馬英九 马英九 识正书简 用台灣納稅人的錢 重寫歷史      為十八銅人行氣散    拍攝新的廣告片... http://how9999you.pixnet.net/blog/post/271656968

 

馬英九马英九所謂「中日和約」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完全扭曲、昧於事實,聽信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謬論。

 

马英九 幹得好 乾得好 干得好

 

少林武功蓋天下 ...

 

去傷解鬱套中氣,

十八銅人行氣散  散   散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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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來,權勢者常利用權勢偽造歷史,厚顏篡奪攬功,做為統治工具。 

 

  馬英九 马英九 识正书简用 台灣納稅人的錢 鑄了5個銅人...

 

 

   馬英九马英九所謂「中日和約」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完全扭曲、昧於事實,聽信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謬論。

 

曾就台灣主權地位發表專論的姚嘉文表示,所謂「日華和約」或「中日和約」的名稱並不恰當,不符國際上以地名的慣例,該和約應稱為「台北和約」。台北和約再次確認舊金山和約的內容,日本「放棄」相關領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領土要轉讓給誰」,怎麼會解釋為轉讓給中華民國,完全不符事實。 姚嘉文指出,由於中國代表權問題,日本當時堅持與「台灣政府」簽約,不是和中國政府簽約。後來雙方「換文」,日本進一步表明,「本約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全部領土」,就是指管轄台澎金馬的政府,不是與日本交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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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華民國在台灣外交部長葉公超(左二)與日本代表河田烈(右二)簽訂中日和約的銅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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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藤正樹沒說錯

2009-5-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5/today-f1.htm

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對於台澎主權歸屬,並未超過舊金山和約規定,亦即仍是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轉移對象。換言之,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日前在一項學術研討會上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符合歷史的真相。

 

其實,齋藤的說法有沒有錯誤,很容易檢驗,只要拿出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條文,逐條加以檢視,便知分曉,何必大張旗鼓,只知破口大罵?馬政府採取民粹方式,企圖鼓動大中華民族主義情緒,只是顯得心虛而已。

 

有關主權放棄,在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中寫得清清楚楚,就是日本放棄了台澎的主權對照起馬關條約中大清帝國明文永久割讓台澎予日本,截然不同。若是日本有意將台澎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政府,何不在條文中清楚載明,只是隱諱地說「我不要台澎了」。

 

根據國際法原則,既然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台灣人民可根據住民自決原則自行決定命運歸屬。

 

只是很不幸的,當時受託接收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丟掉它的領土,被中共趕出大陸,於是蠻橫佔領台灣,據為「中華民國」所有。

 

其實,現在討論台灣主權歸屬的歷史,乃是為了戳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是其一部分的謊言,並非過去是未定論,現在仍是未定論。台灣主權的歸屬,在實施民主後,已經非常清楚,乃為二千三百萬人民所有,至於國名是否適當,是否加以改變,亦須經由二千三百萬人民決定。

 

這才是台灣歷史的真相,齋藤正樹的說法完全正確,馬政府到底在抗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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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 识正书简 马不知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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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馬政府民粹操作 台日互信陷危機   2009-5-5

◎ 賴怡忠

 

 

 

日前馬英九马英九一句台北和約確認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不僅引起國際法爭議,更向上升高成為台日外交的問題,最後更可能導致中國對台灣的法理併吞。但是國安神經麻痺至極的馬政府,對台日關係的衝擊還渾然不覺。

 

馬英九單方面主張台北和約確認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理由,據其國史館長林滿紅的主張,是在第三條與第十條。但第三條談到日本用「國民」,談到台澎卻用「居民」,可清楚看出日本並未同意當時居住台澎的人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才用「居民」與「國民」區分。

 

第十條對於台灣人是否就是中華民國國民,以「應視為」帶過。根據當年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一九五二年在參議院外務委員會的答辯,使用「應視為」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人民會因脫離日本籍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況,屆時前來日本就會出現問題。因此這是一權宜措施。同時也表示台灣人民的國籍問題並沒有最後決定,當時也並未就領土歸屬與何為中華民國國民展開協調。因此「台灣地位未定」依然確立。當年美國杜魯門政府也採同樣立場。

 

但不僅是馬英九的主張脫離國際法常識,還由於觸及同是和約當事國的日本,迫使日本必須回應,這也是齋藤發言的由來。齋藤公開發言也意味日本認為這是個意外,這表示日台互信出現了問題。但馬政府國安團隊不僅沒有對此展開危機處理,外傳還以可能升高釣魚台爭議的方式予以威脅。在日方因此時麻生訪中而不願複雜化下,要求齋藤表示這是個人意見。但日方聲明中,依然沒有同意馬英九有關台北和約確認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主張。

 

由於日本從二○○一年開始公開支持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但從傳出台灣拿到世界衛生大會觀察員邀請後,日本至今仍保持緘默,這訊號並不尋常。由於這是馬英九單方面主動挑起的事端,而馬政府國安團隊不僅沒管控危機,還意圖操弄反日情緒要脅日本,台日關係成為其民粹操作的最大犧牲者,影響會十分久遠。

 

(作者為馬偕護校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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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身不死 十八銅人行氣散 20090428馬英九马英九重寫歷史十八拍攝新的廣告片_去傷解鬱套中十八! http://how9999you.pixnet.net/blog/post/27165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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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恒煒專欄》林滿紅「曲學」馬英九马英九「指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5/today-o9.htm

 

2009-5-5

日本交流協會代表齋藤正樹發表公開演講,明確指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形同直接、正面駁斥馬英九马英九的看法。齋藤否認「馬統」所說「中日和約」(正式名稱為〈台北和約〉)已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無疑是打了馬的耳光,當然引發了「馬統」政府的反彈。

 

台灣外交部、台灣駐日代表提抗議,齋藤「撤回」並道歉,日本交流協會表示齋藤發言不代表日本政府立場,但堅稱:「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台灣的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定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老實說,歉是道了,但在「法理」上,日本政府沒有退一步,抬出〈舊金山和約〉,正是證成齋藤之說。

 

日本交流協會意圖用「個人意見」減低齋藤風波,其實是「外交詞令」;齋藤是「官方」代表,哪有「個人」可言?這是其一。齋藤在中正大學的演講,是用中文宣讀已寫好的講稿,顯然並非一時興起。再依《聯合報》報導,原來齋藤早在上個月二十三日應邀在「人事行政局」的講座中,已闡述過相同觀點,並表示「這是日本一貫立場」;這是其二。更重要的是,齋藤深諳國際法,仕途從「條約局國際協定課」的「條約審議員」開始,一路擔任駐香港領事、中國公使到台北事務所代表,齋藤是此方面專家,殆無疑義,而且出入中國、台灣的複雜政局,豈會無知妄言?則是其三。重點是,日本有沒有如「馬統」所說,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

 

「馬統」的理論出於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獵巫、叫魂與認同危機》第五章:「《中日和約》…關於財產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居民』,很明顯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對象為中華民國」。(頁一二八)林文引用和約第三條的「財產權」,與「主權」無關,台灣的「主權」在同盟國手中,日本無權處分。尤其重要的是,法律條文愈前則重要性愈甚,第二條明文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在訂〈台北和約〉之前七個月的〈舊金山和約〉,戰敗的日本國已明確表達「放棄」且對台沒有任何權利,又如何有權「處分」台灣領土?

 

再講明白一點,日本「並未言明為誰放棄」,也就是「並未解決台灣歸屬問題」。(見《台灣國際政治史》戴天昭著、李明峻譯,頁三九六)〈台北和約〉簽訂後,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審議時,依上書記載,當時質詢問答的重點如下:

 

▓委員並木芳雄:「…由於台灣、澎湖諸島的領土歸屬尚未決定,…但有關領土歸屬今將如何處理…。」

 

▓外務官石原幹:「…日本在此法的(台北)和平條約中,雖已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限,但對於歸屬於何者,則是由同盟國之間決定的問題,而目前對此點的決定尚未出現。」

 

▓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此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

 

日本政府有關台灣領土歸屬問題,從來沒有改變過,二○○五年外務省再重申一次。日本政府甚至避開「領土」只談「領域」,要解決的是現實的「財產」問題,而「台灣主權」只有「同盟國有權決定」,日本沒有置喙的餘地。林滿紅捨第二條突出第三條,捨「主權」不論只談「財產權」,而且把「財產權」放在「主權」之上,是「曲學阿馬」?「馬統」則「指鹿為馬」,被齋藤拆穿反而要別人道歉,只凸顯「馬統」政府的無恥加三級。

 

(作者金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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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0090428馬英九马英九重寫歷史 為十八銅人行氣散拍攝新的廣告片_去傷解鬱套中氣,十八銅人行氣散! _前中華民國在台灣外交部長葉公超(左二)與日本代表河田烈(右二)簽訂中日和約的銅像。

 

中日和約由(前)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左坐著)和日本代表河田烈(右二)共同簽署,會中由河田烈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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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休兵傷害台灣主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5/today-o4.htm

◎ 許世楷   2009-5-5

 

 

 

一、關鍵語:「外交」是以一國在國際社會要生存下去為主題,而向其他國家所做的調整努力。

 

「休兵」是放棄這個努力,將生存委託給對方即中國的善意。

 

「主權對外最大功能」是外交、國防。

 

「附庸」在一般情形是將外交、國防委託給宗主國。

 

中國表明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不惜使用武力合併台灣,設置一千數百顆飛彈描向台灣,是「明顯的敵性國家」。外交上期待其善意,不外是與虎謀皮,將台灣主權降下到幾乎是中國的附庸地位,且將台灣置於危險而不顧。

 

二、新生國家台灣:筆者認為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以來,台灣處於國際地位未定狀態。但是一直維持固定人民、固定領域、有效管轄的政府,形成「國際上獨立的政治實體」。

 

一九九○年代台灣民主化,由國民選出所有民意代表,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國民成為事實上的主權者,客觀上新民主國家產生。但是國名仍稱「中華民國」,無建立新國家的主觀上意志的清楚表明,所以只是踏入「事實上主權國家」的狀態,而未能成為「法理上主權國家」。

 

前年九月當時的陳水扁總統正式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參加聯合國,筆者認為此舉必須繼續,以加強「台灣」不是繼承「中華民國」,而是一個新產生的新生國家。此舉若是經過公民投票手續,其法理上地位更是完善。

 

三、台、中關係必須國際化:台灣在蔣介石、蔣經國政權時代主張「一個中國=中華民國」,厲行反共、「反攻大陸」,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李登輝政權時代末期,主張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特殊國與國關係」,將兩蔣政權認為兩者是國內問題者國際問題化。

 

陳水扁政權即主張「一邊一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

 

現今馬英九马英九政權採取「一個中國﹦中華民國」,雖然似是回復到兩蔣時代政策,但是以「一個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找出所謂「九二共識」,並提出「台灣地區說」,相反於兩蔣時代,卻友好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忽視其敵意而期待其善意,「外交休兵」即其表現之一。

 

馬政權刻意高唱政治放一邊,先拚經濟,實行放寬投資中國上限、兩岸直航、開放中國觀光客等,更是不經立法院實質審議,使江陳會協議「自動生效」,忽略此舉使得產業空洞化、失業率上升、平均薪資下降、貧富差距擴大等。更主張簽署ECFA,其結果將會使台灣從全球經濟主流邊緣化,而納入中國經濟圈。事實上會有為「終局統一」舖路,促成台灣喪失主權的政治性效果。

 

(作者為前駐日代表許世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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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條約〉1952.04.28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16&prev=1235&next=761&l=f&fid=43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鑒於兩國由於其歷史文化關係及領土鄰近而產生之相互睦鄰願望;

 

了解兩國之密切合作對於增進其共同福利及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均屬重要;

 

均認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

 

爰經決定締結和平條約,並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  葉公超 先生;

 

日本國政府: 河 田烈 先生;

 

各該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爰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六條
(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乙)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依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彼此合作,並特願經由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促進兩國之共同福利。

 

 

 

第七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好之基礎上。

 

 

 

第八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之協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一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一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決之。

 

 

 

第一三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文件應儘速在臺北互換。本約應自批准文件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雙方全權代表各於本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約共繕二份,於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即日本國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 (蓋印)

 

日本國代表:河田烈 (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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