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證據起訴   何必國文呢? ....宋朝檢察官林怡君 引宋太宗「誡石銘」的「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比美 宋朝法官 蔡守訓公使錢


 


宋朝法官 蔡守訓 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


宋朝檢察官 林怡君 引宋太宗「誡石銘」的「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十六字箴言


法律????????????????? ?干  宋太宗「誡石銘」 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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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有60萬個  " 林怡君 "


林怡君掉的筆記是哪一本?答案揭曉,原來是「刑事訴訟法」。


 



 


 


筆記本找到沒 林怡君好煩 「林怡君嗎?你是不是掉了一本筆記本?」最近有支電信廣告,
男主角撿到林怡君的筆記本,才發現全校有很多林怡君;廣告深
植人心卻給真正的「林怡君們」帶來困擾,逢人就被問「妳的筆
記本找到了嗎?」更有林怡君直說「麥擱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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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角:喂,林怡君嗎?妳是不是掉了一本筆記本?
林怡君甲:哪有?
林怡君乙:有嗎?
林怡君丙:什麼筆記本?

林怡君林怡君…到處都是林怡君,拜這支廣告之賜,最近很多林怡君都紅到想改名。就算沒掉筆記本,其實林怡君每年都要紅一次,大學金榜點進去,林怡君、林怡君…到底你要找的是哪個林怡君?(宋朝檢察官 林怡君)

林怡君老少咸宜,宜古宜今,有阿嬤級的怡君,有氣質出眾的空姐,更有巾幗不讓鬚眉的神箭手。菜市場名排行榜中,林怡君不是第一就第二,現在林怡君搭上筆記本,商機無限。

廣告片段:
女主角:對,是我掉的。
男主角:是這本嗎?
女主角:那約下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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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把「媒體審判」合法化!引用大量媒體報導來陳述人家犯罪行為,完全不知道「偵查不公開」為何物!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報導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我們的檢察官難道是媒體的「深喉嚨」?所以才會引媒體當「證據」?媒體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


from 自由廣場 金恒煒 2009-7-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29/today-o4.htm


司法的界限在哪裡?司法的界限就在法律條文中。這裡有重要的分疏,憲法條文都是肯定,只條列「可做」的事;刑法不然,只表列「不可」之事,原因是讓人民有更大的自由空間;故而法條的盡頭,就是司法的盡頭。我們要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可有「貪婪罪」?「貪婪」並不代表「犯罪」,只有「罪行」而且載之法條中的「罪行」才符合「證據法則」;這也是刑法學者林鈺雄所強調的:「檢察官所從事者,乃法之貫徹與實現」。離法而言理,離法而言「良心」,這是「以理殺人」。


為了彌補林怡君的「失學」,且引用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任教過的P. S.Atiyah的話:「法的概念中並非內定的存在任何絕對目標」,「法的目的包含著比社會價值所提供的更可靠的保證,就是個人權利的保護」,捨「個人權利」不談,卻夸夸大談無法定義的「貪婪」,..混淆了自己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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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官 蔡守訓 公使錢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0/today-o2.htm


 


from 法官這一課:公使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0/today-o2.htm

■ 吳子平



馬英九特別費貪污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檢署決定提起上訴。上訴的諸多理由中,關於宋代「公使錢」的詮釋,認為「以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也是引據失當」,並引述陳君愷教授八月十六日在自由廣場發表的〈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一文,列為上訴證據。針對「公使錢」的歷史典故淵源,筆者另有補充。


首先,在特別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記錄:「…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證實「公使錢」在法律上的界定,確是「因公使用」無庸置疑,這是制度。


其次,再回頭談典故出處,「公使錢」是宋代州郡用於宴請和餽贈過往官員的費用。王銍之《燕翼詒謀錄》載:「祖宗舊制,州郡公使錢,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卷九六)公使錢用於公務公關應酬,古今大抵相同。後來這筆費用由官府規定數額,向人民徵收,就演變為中飽私囊、巴結饋贈、賄賂公行,官場見怪不怪,但卻也是「公使錢」正是貪污錢的具體事證。


「公使錢」淪為州郡官員貪污的事實,在元人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卷廿四.國用二》,以及後來明人陶宗儀編著的《說郛》一書中,對於收受饋贈銀錢、美酒「無所不為」的惡劣行徑,也都有相關的史料可以查考。


從傳統文史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公眾之所當從者」,法律的由來,有所謂「法源於理、理源於禮、禮源於俗」,這是基本常識。《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強調賞罰分明的重要。制度面規定得一清二楚,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判決書中所謂:「…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一審法官忽視公款公用,罔顧制度、法律、公理、禮義,而只從公用錢「可私入、自奉」能貪就貪、能污就污的「俗例」著眼,只見秋毫而不見輿薪,輕判無罪,確實難以服人。


台北地院蔡守訓等三位法官,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其實,反而證實馬英九與宋代那些「徵取苛細、無藝」(馬端臨語,意思就是惡形惡狀)的貪官污吏都是同樣貨色,更具體坐實了馬英九的貪污真面目!


特別費的錢,一直都在馬英九夫婦的戶頭口袋裡,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馬英九真的可以「無罪」嗎?(作者為中興大學中文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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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6/today-o1.htm


■ 陳君愷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中引用了宋代公使錢與公用錢的例證。


將公使錢與特別費併觀,恐怕係筆者首先提出。當時筆者主要是指陳:特別費類似宋代公使錢或公用錢等名目,係傳統官僚體制的遺存,易造成公用與私用上的認知混淆,亦可能動輒得咎。因而希望台灣在由威權轉型為民主體制的過程中,不要如同皇權時代視官僚為小偷,以各種防弊措施防閒猜忌官僚;而應立足於民主觀念,肯定人的自律能力,重新界定這些首長費的使用規範。這種體制上的變革,自應由行政與立法體系著手。然而這個舉例,如今卻為司法體系濫用來為馬英九脫罪,真是令人感到啼笑皆非!


首先,宋代公使錢可以放進私人口袋,恐怕只是「實然」,不是「應然」。這也就是說:在理論上不能私入,但因為實際上大家都這麼做,也就約定俗成,甚至變為默許。筆者研究宋史,又在大學裡開授宋史課程,推測承審法官們可能沒搞懂「例」字的意思。在宋代法制史上,「例」至少有兩種涵義:一是「法例」(不成文的法規),這是必須「著為例」(登錄為行政慣例)的;一是「俗例」(不成文的陋規)。在公使錢或公用錢的場合,「例」字往往是「陋規」的意思。所謂可以「例入」,就是習慣上大家都貪污,卻心照不宣。至於一些不願同流合污的人,若非一介不取,就是把錢用在公務上。因此,把應該用於饋贈、送往迎來的公使錢放到口袋裡,原本就應該是貪污,但因為管也管不了,因而只好遷就現實,別立公用錢名目;但到了後來,連公用錢也變成可以「例入」!由此可見其貪污的嚴重性。因此,判決書中提及宋人認知公使錢、公用錢亦有所混淆,就因為那根本是一筆爛帳!


事實上,判決書中所引述學者林天蔚視公使錢為「首長特別津貼」、公用錢為「官署特別辦公費」的說法,若就學術的角度觀之,實仍未盡妥適。由於其論著並未細緻處理該制度的演變,亦未能解釋「公使庫」中的錢何以不稱為「公使錢」、而要叫做「公用錢」的疑點。因此,該說法只代表某一種學術觀點,並非定論,自不宜引入判決書中。


(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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