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個條文的修正確實可以達成減輕法官工作的效果,可是其所付出的代價竟是降低人民的訴訟保障
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應將證據內容逐一提示,使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踐行應有之證據提示程序,讓被告有充分答辯的機會。經此修法簡化程序的結果,首當其衝者應為未委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被告,其欠缺專業協助,在法庭上極短時間內對於證據內容即難期明瞭,遑論為自己辯解。只怕未來僅見法官在極短時間內宣讀證據名稱,被告則不知所措,無從表示意見,而程序也因此完成,被告所應享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將日漸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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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走味的刑事訴訟修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7/today-o4.htm
司法院透過國民黨吳清池委員,將其為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三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排定於六月九日上午進行立法的一讀程序,如無意外,將會以極快的速度三讀通過。
這三個條文的修正確實可以達成減輕法官工作的效果,可是其所付出的代價竟是降低人民的訴訟保障。例如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的修正便是進一步簡化法庭上應踐行的證據提示程序,此舉將使被告無從對於不利於己的證據一一辨識,為己防禦。
又如第三百一十條之一的修正,司法院意欲將簡式判決書的適用範圍,自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擴大為判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此不僅會有九十五%的判決書都可以因此不必寫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更因沒有前開判決理由,導致被告難以「原審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為由上訴最高法院,且判決六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被告本無法易科罰金,勢將因無法再行上訴而面臨立即入獄的風險。
最後一個條文的修正方向則在於,第一審已經調查之證據,第二審得逕行以之為判斷之依據。看似理所當然,卻仍隱含危機。試想,如在第一審調查時未臻完足,在上訴以後是否就不得調查,上訴意義盡失,人民何辜。
我國刑事訴訟修法十餘年來,原則上在改正過去只重發現真實,輕忽人權保障的立法,因此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引進證人交互詰問制度,要求檢察官盡嚴格舉證責任,建立證據排除法則等等作法,都是具體明證。可惜,司法院近來所提修正,早已偏離改革方向,只單方面考慮法官工作負荷,卻一再罔顧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益。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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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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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新聞稿全文 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十餘年來增修多次,主要的修法方向均在於調整過去著重真實發現,卻忽視程序正義,只是前開改革牽動層面甚鉅,致未能一步到位,故仍有人權保障不周之疑慮。 然而,日前由司法院所支持的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等三個條文的修正案,經本會研究發現,該三個條文都是以犧牲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益為代價,來減輕承審法官的工作負擔,卻已提前排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議程,司法院並已向律師界展開遊說工作。本會認為,如任令此修正案通過,將造成我國人權標準的倒退,殊為不宜,茲將本會的反對理由,列表析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修正倘未能由人民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本會勢難接受,也在此重申本會對此修正之基本立場,並提出反對理由如上供立法諸公與各界參考。本會現正積極聯絡各民間團體,並徵詢學界意見,積極籌設「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繼續推動刑事訴訟法中人權相關條款的精緻化,透過修法的方式,藉以保障人權,提昇我國的法治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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