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365 民國 83年9月23日 羅瑩雪律師 梁秋蓉 父權條款違憲 梁秋蓉為了次子孫萬皓監護權聲請釋憲 乾媽戴金華竟然勒死孫萬皓
范立達阿達新聞檔案:「梁秋蓉為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花了那麼大的功夫打官司,又聲請釋憲。最後,當一切有利的條件都歸諸於她時,她卻仍然失去了她的孩子。她當年若不堅持,把孩子的監護權讓給前夫,或許,這一切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但她若選擇後者,我很難想像,民法父權優先條款的歧視性待遇,要到何年何月才會廢止。」http://mypaper.pchome.com.tw/fld/post/4129986
.....戴金華未婚,與孫萬皓的母親梁秋蓉是高中同學.都住台北縣,且認孫萬皓為義子。八十五年間梁秋蓉與丈夫感情不睦,帶著孫萬皓離家出走。戴金華即與梁秋蓉母子在台北縣租房子同住,相互扶持,並一起照顧孫萬皓。
釋字第三六五號 民法第一0八九條 父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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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小孩監護權 糾紛迭起
親家變仇家 互控傷害恐嚇
記者劉福奎/台北報導
台北市民孫德寶和他的太太梁秋蓉發生糾紛,為了次子的監護權,孫、梁兩家人起了衝突,先後在台北縣樹林警分局與台北市大安分局互控傷害與恐嚇。
據了解,孫德寶與梁秋蓉於七十六年間結婚,已育有兩子,今年二月間,兩人吵架後,發生孫、梁兩家人的糾紛。
五月十二日深夜,孫德寶偕同父親孫世陽、母親孫徐錦蘭與三弟,到台北縣土城鄉延吉街梁秋蓉娘家,要看他們次子,引發衝突,雙方均向樹林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報案。
孫德寶指控梁秋蓉的弟弟梁福春持菜刀割傷他脖子,並威脅要殺害他們一家人;梁福春否認此事,並指控孫德寶打他姊姊梁秋蓉,還要強行抱走外甥,他為保護姊姊才與孫起衝突,他姊姊去廚房拿一把菜刀,他去把刀拿下來,交由母親放回廚房,當時,孫德寶拉梁秋蓉的頭髮,孫母也拿鞋子打他,使他雙手、臂部受傷。
除了在樹林警分局的互控案之外,孫德寶的父親孫世陽也向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指控他的長媳梁秋蓉和梁的同學,曾打電話恐嚇他,說要放火及丟汽油彈燒他公司及家人。
梁秋蓉則表示,他和孫德寶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結婚,夫妻感情不好,每當她和丈夫吵架,公公和丈夫都趕她回娘家,今年二月廿五日,她和丈夫吵架後,孫世陽、孫德寶父子趕她回娘家,並要她母親來帶她回家。
梁女說,三月四日,孫德寶說無法照顧孩子,要她去奶媽家帶長子回娘家,她就去抱回,三月七日,孫德寶又把次子抱來她娘家給她,三月九日,孫德寶又來電,要她把長子抱回,她也把長子抱回給丈夫,這段期間,都是孫德寶打電話來談離婚的事,她從未打過電話恐嚇任何人。
梁秋蓉說,至於她拿菜刀的事,她是想拿刀自殺,結束這段糾纏不清的婚姻,但被母親將刀子搶下。
【1991-06-07/聯合報/14版/大台北新聞】
民法父權優先條款 大法官會議指違憲
認應檢討修正 並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兩年失效 將有助於廢止其他性別歧視民法條法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二年,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被婦女團體稱為「父權優先條款」,與時代環境及社會現況脫節,漠視婦女權利,並損及子女權益。大法官會議這一解釋,有助於修法廢止其他與男女平等精神有違的民法條文;也可催化法務部正規劃的民法親屬編修法作業。
要解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父權優先」的不平等問題,大法官會議也提出具體建議;應基於兩性平等原則及兼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規定其解決途徑,諸如父母協調不成時,將最後決定權委諸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或由家事法庭裁判,而遇有急迫情況時,亦宜考慮與正常情形不同之安排。新任司法院長施啟揚昨天首次主持大法官會議就作成重要的解釋案,別具意義。十四位即將退職的大法官也全部出席,對這項重要的解釋,無異議通過。
應立法院、梁秋蓉及張佩君之聲請而作成的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明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這對一男一女成立的婚姻關係,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亦適用。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情形,方為憲法所許;而特殊例外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大法官們認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是制定於憲法頒行前的民國十九年,有傳統文化習俗及社會環境之原因。
但因時下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機會已趨均等,且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機會,與男性幾無軒輊,前述「由父行使」適用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忍讓,固無礙於父母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如形成爭執,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則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不相稱。相關新聞刊三版
【1994-09-24/聯合報/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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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孫萬皓命案 戴金華判死刑
她是他的乾媽 竟然勒死無辜的他
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台北縣七歲男童孫萬皓被吊死在高雄市一家汽車旅館案,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將兇手也是孫萬皓的義母戴金華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高雄地院法官黃建榮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以戴金華(卅一歲)無不良素行,且是孫萬皓的義母,兩人有深厚情誼,戴金華對孫萬皓也倍予呵護,只因一念之差才殺人,而求處無期徒刑。但他認為,正因死者生前與戴金華有多年情分,也沒有任何瓜葛,且死者非常信賴戴金華,最後卻慘遭她殺害,死者死後有知,豈不痛心疾首;因此對戴金華稍以寬容,就不是「仁者之用心」。所以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判處戴金華死刑。
判決書指出,戴金華未婚,與孫萬皓的母親梁秋蓉是高中同學.都住台北縣,且認孫萬皓為義子。八十五年間梁秋蓉與丈夫感情不睦,帶著孫萬皓離家出走。戴金華即與梁秋蓉母子在台北縣租房子同住,相互扶持,並一起照顧孫萬皓。